“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尤其是抓好增加就业岗位和帮助‘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人员)人员再就业两项任务。”日前召开的江西省再就业工作会议明确了这样的目标。
江西省将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坚持省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今后几年力争实现年净增城镇就业岗位10万个和年增加跨省劳务输出20万人的目标;在继续增加第二产业就业岗位的同时,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关闭破产企业要利用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1.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得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收费。各市县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取消,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2.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
3.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私营企业注册登记的限制,具体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的规定办理。
4.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劳动组织,可继续享受省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与非正规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再就业基地,经审核认定的符合省政府32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基地可享受非正规就业组织或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条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4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应缴企业所得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0%,不足40%,3年内减征25%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25%不足30%的,3年内减征50%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20%不足25%的,3年内减征25%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10%不足20%的,3年内减征10%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3.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按上述1、2条规定执行。企业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以职工总数100人为基数,按分档递减的办法计算。其中超过基数在500人之内的部分,按上述比例的70%计算;超过基数501~1000人部分,按上述比例的50%计算;超过基数1000人以上部分按上述比例的30%计算;劳动密集型中小型工业企业可参照上述比例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但减免企业应缴所得税的数额按上述规定的50%执行。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招用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根据实际用工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
5.对国家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信贷支持,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省和各设区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也可用部分国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资金。各地在本级就业服务管理局设立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贷款资格审核和提供担保。
贷款额度个体经营控制在两万元以内;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按每人两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6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以上、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贷款余额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每人5000元合并计算。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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